(一)案例資料
2016年5月,某市A縣國稅局稅源管理部門經納稅評估發現,其轄區一主要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務的甲商貿有限公司,近三年銷售量及開票量激增,但其多數受票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并不需要耗用石油液化氣,令人懷疑。該市國稅局稽查局領導高度重視,迅速抽調人手組成檢查組。
檢查組從征管系統中調取甲公司的登記申報信息,了解到該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主要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法定代表人為于某,財務負責人為張某。該企業在2013—2015年,銷售額以成倍的速度遞增,2013年實現銷售額499萬元,到2015年已增至1579萬元。測算分析相關指標,結果顯示與這種增速并不匹配。
(二)稽查方法
1. 突擊檢查
針對這些異常情況,檢查組制定了詳細的檢查方案,對甲公司實施突擊檢查。該公司登記的經營地址是A縣某賓館的出租房,檢查人員實地檢查發現那里早已易主。檢查人員當即撥打甲公司財務負責人張某的電話,得知公司的財務核算資料保存在代理記賬公司——萬信財務公司的張某處。
檢查人員到張某處查賬,并仔細核查甲公司的各類財務賬簿、憑證,比對其進、銷、存與發票之間的數據,發現都符合邏輯關系。
2. 實施逆向實地核查
在檢查賬簿、憑證等資料沒有發現問題的情況下,檢查組決定從受票企業入手,實行逆向實地核查。
檢查人員從征管系統中調出甲公司的申報數據,深入分析和梳理,找出比較典型的3戶受票企業進行實地檢查。核查結果顯示,這3戶受票企業都存在“無存儲、消耗液化石油氣的設備及裝置”的問題。檢查人員約談了3戶受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面對檢查人員拿出的證據,3位法定代表人均供認企業并未從甲公司購入液化石油氣,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本企業代理記賬會計張某處購買的。
3. 深入調查,揭開謎底
檢查組通過調查取證,有多家受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指認,他們是通過本單位代理記賬會計張某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開票企業與受票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同為會計張某。
張某為萬信財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甲公司這戶開票企業及8戶受票企業代理記賬業務。從受票企業法定代表人所支付手續費的銀行記錄明細來看,受票企業每次支付手續費的時間與甲公司開具發票的時間相差不過一兩天,多數時間為同一天。匯總上述資金流向,檢查人員發現張某銀行賬戶中的不明所得達130余萬元。
4. 提請公安部門介入,批捕當事人
檢查組根據掌握的證據,依法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提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批捕張某。張某在證據面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原來,張某在代理甲公司賬務處理過程中發現,甲公司的實際銷售對象多為本縣及周邊縣區一些不需要發票的小型加氣站,甲公司從正規國有企業購進液化石油氣,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銷售對象通常不需要發票,其確認的銷售收入一般都沒有開具發票。另外,張某代理記賬的一些企業因各種原因取得的進項稅額比較少,使企業每月繳納的增值稅較高。于是,張某就向自己代理賬務的這些企業推銷他的“虛開發票”業務,每份虛開發票,他要從中收取4000元的開票費。
至此,萬信財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利用自己的財務中介身份,在所服務的幾家企業之間穿針引線虛開發票,供票受票“一肩挑”的犯罪事實水落石出。
(三)稅法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本案例中的張某,利用自己財務中介的身份,在所服務的幾家企業之間,在沒有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開具發票,其行為屬于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
(四)依法處理
由于張某虛開增值稅發票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稅務機關已依法提交當地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院已準備對張某提起訴訟。
受票單位通過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少繳稅款,按規定要求受票企業補繳相應稅款,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對受票企業處以罰款。開票單位虛開發票,按規定也被處以罰款。
(五)借鑒與思考
1. 納稅人的借鑒與思考
本案例中,張某為了個人的利益,在所服務的幾家企業之間穿針引線虛開發票,供票受票“一肩挑”,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開票企業和受票企業也因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被處以罰款。本案例提醒納稅人,任何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稅務機關的借鑒與思考
(1)關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復雜性
本案中,涉案人員張某利用中介公司代理做賬之便,利用代理公司的富余增值稅發票調劑虛開,扮演起開票人、中間人、受票人的角色,虛開、傳遞、取得增值稅發票,其違法犯罪手段可謂“創新”。犯罪嫌疑人利用實際購貨方“要貨不要票”,接受虛開方“要票不要貨”這一特點,惡意實施“有貨虛開”,造成真實交易與虛開發票交織并存,真假難辨。這與以往的虛開發票案件有很大不同,應引起稅務機關重視。
在大連很多的財務公司經營范圍里有勞務派遣業務或者其公司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勞務派遣的營業執照,這是為什么呢?一個財務為什么要有范圍呢?
其實不過是為了讓自己的客戶更安全的擁有進項發票罷了;因為勞務費用在他們看來短時間內可以光明正大提供給其他公司作為進項發票成本,來解決銷售收入虛高或者其他導致沒有成本收入發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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